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将其在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村承包(承包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的养殖场所在的周围草原非法开垦并向外发包,用于耕种。该地地类为天然牧草地,被破坏面积为71.5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合同、地类确认单、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文件、现场照片;
2、证人谭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孙某甲、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乙、孙某丙、王某丁、杨某某、郝某某、左某某、丛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大三号村草原现场测量笔录及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开垦草地并向外发包用于耕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金贵,男性,1967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7020715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前七号镇大三号村大三号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张金贵将其在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村承包(承包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的养殖场所在的周围草原非法开垦并向外发包,用于耕种。该地地类为天然牧草地,被破坏面积为71.5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合同、地类确认单、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岭县畜牧业管理局文件、现场照片;
2、证人谭利军、韩守龙、王世丰、孙国庆、从占国、王德、王洪喜、孙海、孙迁、王汉涛、杨金龙、郝玉东、左守海、丛晓峰证言;
3、被告人张金贵供述与辩解;
4、大三号村草原现场测量笔录及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贵非法开垦草地并向外发包用于耕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金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金贵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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