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值班律师:贾威,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乌拉特前旗**镇**村**社**井地的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至2016年共计非法开垦林地20余亩。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份将位于**井地附近自己合法的14亩耕地与其非法开垦出的土地全部以每亩75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菅某某,承包费共计人民币26700元。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6.255亩。根据张某某持有的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乌拉特前旗**镇**村村委出具的《社员承包土地台账》,以及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经营管理局提供的《乌拉特前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中的36.255亩林地中包含了被告人张某某合法拥有的14亩耕地应予以核减,故张某某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2.255亩。案发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16691.2元,被告人张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菅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制图、现场照片等;
5、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扣押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益良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材料各1份;
5.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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