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48********,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村**组**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北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将其承包的位于杨家乡先锋村西模范交界处的用材林人工落叶松林采伐,获得批准,并要求其透光抚育继续植树。2009年4月,张某某与杨家乡新荣村签订承包协议书,继续承包位于模范东北6林班46小班3公顷(45亩)林地,后张某某为了获利并未植树而在该地块上种植农作物。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在北安市杨家乡新荣村先锋屯与模范屯交界处的杨家乡6林班46小班其采伐迹地,2011年8月26日以前占用林地面积45亩至今,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破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承包协议书、情况说明、指派函、GPS位置测量图、面积测量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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