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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5********,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张某某将**镇**村西南4华里处林地承包给同村村民林某某,承包费14400元,承包期限三年, 并允许其耕种农作物, 2018年林某某在该地块内耕种了绿豆, 2019年林某某在该地块内耕种了玉米。经鉴定, 该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3.05亩。涉案地块内林地均已构成严重毁坏,毁坏面积为13.0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奈曼旗新镇国有林场机械林场关于林地权属情况的说明;2.证人证言: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地类认定、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土地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3.0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伟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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