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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永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沈某某承租永福县**乡**村刘某某等11户“社背岭”山场后,同年11月,沈某某将该山场转租给被告人张某某,同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林地植被,炼山后种植柑橘,经鉴定,面积0.6957公顷(折合10.4355亩),其林地保护等级II级,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二级,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果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永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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