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2011959********,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农民。2017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住甘州**镇**村**社,农民。2017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住甘州**镇**村**社,农民。2017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住甘州**镇**村**社,农民。2017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住甘州**镇**村**社,农民。2017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2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住甘州**镇**村**社,农民。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张某戊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31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办案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张某戊六人投资入股合伙修建三闸镇*甲厂。该砖厂*乙厂与瓦窑村五社签订租用该社荒草地的合同,约定每年给五社补偿费10万元。2009年7月初,在砖厂修建过程中,甘州区红沙窝林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阻拦,并告知张某甲等人其占用地系国家林场的林地,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停工后即与甘州区红沙窝林场协商,于2010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造林取土协议,甘州区红沙窝林场同意在林场区域内(瓦窑村五社提灌站向东90米以东的总面积121亩)划给*甲厂取土,土取后由红沙窝林场造林,砖厂每年给甘州区红沙窝林场2.4万元管理费,用于植树造林及管护费用。期间,甘州区国土资源局下发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砖厂修建好后曾去国土部门办证未果。之后被告人张学科张某甲等6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直经营该砖厂*乙厂至案发。2017年2月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等6人经营的*甲厂占用土地类为国家灌木林地,面积为148.25亩。甘州区林业勘察设计队对被占用的林地经鉴定,被占用林地被改变原状为土堆、砖坯堆放区、生产车间、砖窑经管理房屋等地面建筑物,被占用林地内植被均遭到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占用地地类和面积鉴定、林地鉴定意见书;
违法通知书、行政罚款收据、取土造林协议、合同书、缴税凭证等书证
3.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4.证人张某己、张某庚、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张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张某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48.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张某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晓莉
2018年1月16日
附:
1.本案六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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