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43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后山处及石板坡处开荒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78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3.证人谢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学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至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居住于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电话号码188*****2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