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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街**栋**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小壕兔乡掌高兔子村五组区域内毁坏林地,准备种植。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毁坏林地面积14.62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街**栋**号;联系电话:1594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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