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共党员,弥勒市**竹园**组党支部书记,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弥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弥勒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已(另案处理)、张某丙系亲兄弟。2005年1月至5月期间,张某甲与张某丙跟弥勒县竹园林场签订国有林地租赁协议,承租了弥勒县竹园林场红坡头林区三家村对门山及龙洞坡山的国有林地,张某甲承租弥勒县竹园国有林场三家村对门山后,在三家村对门山林地上栽种桉树。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甲雇请他人用挖机对桉树地进行翻挖并将桉树地推挖成台地,2017年12月,张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三家村对门山及龙洞坡山推挖好的台地上栽种甘蔗,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甲坚称在三家村对门山北面山头张某已所栽种的甘蔗为其栽种,作虚假供述,包庇张某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经鉴定:弥勒市竹园国有林场红坡头林区三家村对门山及龙洞坡占用林地栽种甘蔗的现场总面积为108.2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5.20亩,灌木林地面积13.02亩。其中:张某甲栽种甘蔗的面积为73.81亩,张某已栽种甘蔗的面积为34.4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妨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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