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12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嵊州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钟某甲、章某某、郑某某等14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3%-13%的月息,共计吸收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900000余元,至案发,共计支付本息980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以来,向褚某某吸收存款共计203140元,已支付利息21475元,已归还本金101019元;
2、2018年以来,向阮某某吸收存款共计255000元,已支付利息26738元,尚未归还本金;
3、2018年以来,向王某甲炫夫妻吸收存款共计386822元,已支付利息40000元,尚未归还本金;
4、2019以来,向李某某吸收存款共计159000元,已支付利息8000元,已归还本金87568元;
5、2019年以来,向杨某甲吸收存款共计50000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18000元;
6、2019年以来,向陈某甲吸收存款共计30000元,已支付利息2000元,已归还本金6000元;
7、2019年以来,向史某某吸收存款共计57991元,已支付利息2010元,尚未归还本金;
8、2019年以来,向陈某乙夫妻吸收存款共计400000余元,已支付利息4000余元,尚未归还本金;
9、2019年以来,向钟某甲吸收存款共计375549元,尚未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10、2019年以来,向章某某刚吸收存款共计409000元,已支付利息57000元,已归还本金107000元;
11、2019年以来,向沈某甲夫妻吸收存款共计384397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83379元;
12、2019年以来,向黄某某琪吸收存款共计366185元,未支付利息,已归还本金81270元;
13、2019年以来,向郑某某吸收存款共计513534元,已支付利息26498元,尚未归还本金;
14、2019年以来,向陈某丙吸收存款共计317300元,已支付利息100000元,已归还本金14200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等方式拖欠公司员工金某乙、俞某某、陆某某、钟某甲、王某乙、陈某某6人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94250元,经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章某某、郑某某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乙、俞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强
检察官助理:蒲立炯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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