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组,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小区**期**号楼**单元501。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因自己经营工程缺少周转资金,遂出任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青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做了某众筹网,利用此网站吸收资金用于自己周转。张某某对外宣传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二手车物权众筹网站,通过寻找有利润空间的二手车项目,在网站上发起众筹,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进行认筹,车辆销售以后,网站与投资者分红。客户主要有业务员加入一些投资群,在群里宣传某公司,邀请投资者到某网站进行投资。经青岛仲勋志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共有58人报案,个人投资金额4961169.04元,已兑付本金2179291.18元,损失金额2781877.86元。张某某收取客户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费用、返还客户本金及回报、公司员工工资、自己消费和支付其承揽建筑项目的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