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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70********,高中毕业,原河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号,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路**家园*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申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商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给他人挣取利差,经李某某、张某某同意后,申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安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刑),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公司变更为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申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法人代表变更为申某某。2010年6月,公司更名为河南**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7月以来,申某某组织人员以所成立的公司投资理财为名,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月息2-5分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李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兼任会计和现金出纳,负责收取集资款、开具收款收据、资金管理、支付利息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兼任公司借款放贷业务员,负责公司集资款的借出及借款手续的办理、本金及利息的讨要等工作。根据群众申报,截止2011年12月,申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116人、297人次的存款31060000元,扣除已返还的本金149500元,支付利息9600471元,共造成损失金额21310029元。集资后,申某某、张某某将集资款借贷给他人,从中获取利差牟利,经查实,借给谢金彪12432000元,借给黄某某、李某、高某、刘某某、黄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人共计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集资票据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申某某、李某某,证人李某某、牛某某等人,乔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4、审计报告。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七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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