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茌平区,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5.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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