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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址**市**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县***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其本人为法人。为成立该合作社,虚列张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四名出资成员为自然人股东。经营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及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3月份,该合作社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在洪洞县多个村落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以成员入股后股金分红方式还本付息。期间聘用曾担任过洪洞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和联络员的耿某某、秦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卫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13余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临汾市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临汾华兴鉴【2020】0013号专项审计报告: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县***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合计428笔,借款合同反映吸收资金4555359.46元,未偿还金额为4555359.46元,已付利息6997元,未付利息204957.87元。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部分用于承包土地种植树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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