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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南昌市湾里区**镇**(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南昌**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组织参观、发传单、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上述两个公司的养生、养老、娱乐、旅游等项目,以会员充值、土地项目合作开发、“梅花鹿观光园”项目众筹、天福增康消费款、灵芝系列产品代理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共吸收1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24421.6元,其中王某某8万元(3万元转单,5万元未还)、张某乙40万元(10万元已还,30万元未还)、张某丙1029421.6元(20万元转单,829421.6元未还)、刘某甲、唐某某45万元(17万元转单,28万元已还)、万文某某2万元(2万元未还)、刘某乙5万元(5万元未还)、刘某丙、邱某某8万元(6.5万元已还,1.5万元未还)、周某某20万元(14万元已还,6万元未还)、徐某某20万元(14万元已还,6万元未还)、李某某15万元(5万元转单、10万元未还)、黄某某6.5万元(3万元转单,3万元已还,0.5万元未还)。

2018年9月18日下午15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与庐山南大道交叉口传唤被告人张某甲到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244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半,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所处刑罚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倩

2019年12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本,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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