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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9********,汉族,本科文化,大洼**店**,中共党员,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任大洼区盘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店**期间,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二期)项目资产管理计划》,以参与投资能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虚假宣传,大肆募集资金。经盘锦世辅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店涉及投资人数24人,投资金额为307.7万元,已返款金额为70.89万元,未返还金额(损失金额)为236.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合同;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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