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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路**园**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间,张某甲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上公开宣传,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帮助刘某某(已判刑)经营的鹤壁市**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张某乙、张某丙、闫某某等人理财款共计140.66万元。截止案发,造成损失共计110.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大伟

原雨青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淇滨区**路**园小区**号楼**单元**层**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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