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51********,汉族,初中文化,原安阳市*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安阳市安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大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某生(已故)、杨某林(已判刑)的授意下,以房地产开发缺乏资金为由,以高息、高返点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安大公司与集资群众之间的中间人,于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间,共介绍集资群众37人次到安大公司集资共计236万元(票面金额)。其中,安大公司已返还本金82万元,已付存款人利息25.95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23.71万元,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的集资金额为104.34万元。张某某得返点4.39万元。

另查明,2011年12月1日张某某向安阳市龙安区处置安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退出赃款5万元。2020年8月14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集资群众证言,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胜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散页材料二十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