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审监刑诉〔2017〕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月10日至2月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月28日至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北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5号)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及茶油、核桃油等农业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促使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北京隆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协议》、《妙有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理财协议书》等协议,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燕
代理检察员:晁晓宇
2017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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