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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巷**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8日、2013年4月3日注册成立,登记住所分别为北京市房山区**镇**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甲(另案处理),其营业执照中均明确写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股东为*乙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3年*乙公司自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债权转让、网贷业务为名,通过采用电视广告、请明星代言、不定期召开年会、答谢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理财产品,根据借款期限不同承诺一定的年化收益,以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线上通过贷你盈APP投资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同时通过*甲公司寻找借款人进行放贷。

2017年下半年,为应对出借人兑付,李某甲推出保理产品,一方面让原来的出借人将之前的未赎回的理财产品改成投资保理产品,另一方面以投资保理产品为名,继续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张某某在*乙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6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人民币22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李某乙、李某丙、郑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审计报告;4.书证:扣押清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受证据清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合同、“贷你盈”平台投资截图、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等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询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繁荣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1820****。

2.侦查卷宗伍册和证据材料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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