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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19〕14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巷**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彭聪、彭金城,北京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2019 年 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二部。2015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养生养老产业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经司法审计,张某某共向4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1195余万元,已返利208.7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5日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定项投资理财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司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劲松

任巍巍

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21册、专项审计报告1份、散材料21页。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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