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占怀、化名张三鹏),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31#商108号设立了安徽鑫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釜公司”),后通过招聘业务员散发传单、制作电子屏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鑫釜公司”在提供湖南银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和必要时由“鑫釜公司”代偿的情况下,帮助郑州普利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许以被害人7%-18%的年利息,以吸引公众投资。2014年12月左右,公司曾发生一次挤兑,张某某在借款归还了部分被害人的资金后,仍使用同样方式继续向宋某某、张某乙等七名被害人募集资金达109万元。
经查,张某某与被害人所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等文书上所使用的郑州普利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银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均系张某某伪造,且张某某所募集的被害人资金除案发前支付被害人61775元利息及案发后返还部分被害人4万元损失外,其余资金至今未予归还。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刑)等人酒后至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马某甲家门口,辱骂、殴打韩某某,并将醉酒的孔某某往马某甲家中抬,马某甲之子马某乙、马某丙二人闻讯赶回家中,亦被张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马某乙、马某丙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注册信息、宣传单、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明细、转帐凭证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张某乙、马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人体损伤意见书及照片;
6、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9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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