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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系四平市**健身会所、**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成立四平市铁西区**健身会所(地直店)、四平市铁东区**健身俱乐部(东方霓裳店)、四平市铁西区**健身精英会所(师大店)、四平市铁西区**健身俱乐部金座店、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健身中心(万达店)等多家门店进行个体经营。期间,张某某开会要求下属员工推广返利卡,并组织下属员工以上街发传单、发朋友圈、店内张贴宣传广告等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宣传销售返利卡,宣传内容包括:“会员办理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金额的健身卡,**健身房承诺按月、季度、年给会员返利,直至返回全部办卡费。”张某某通过办理健身会员并许以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并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扩张店面、员工开资等。截止到2019年3月,上述张某某名下各门店因为拖欠员工工资、房租到期等原因陆续全部停业,引起健身会员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截至2019年8月,公安机关共接到170余名群众报案,查明的办理返利卡金额共计27万余元,群众损失金额共计25万余元。其中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为张某某实际经营期间,共计150余人办理该返利卡,实际收取返利卡金额共计23万余元,群众损失金额共计2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到公安机关配合案件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个体户信息、经营者信息、登报公告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班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会员健身卡并承诺给予高额返利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150余人,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如能返赃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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