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4********,汉族,大学文化,西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凉山州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O17年5月27日注册成立凉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其前夫杨某某个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日化用品、厨房用具等,公司注册地址在西昌市**路**小区**幢**层**号。公司成立之初销售进口厨具,2017年9月张某某通过其朋友聂某某(绵阳某某公司的负责人,绵阳地区的“团乐网”负责人)介绍加入到西安海博惠公司(2018年2月更名为南京团乐网),张某某将凉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老客户组织起来进行“团乐网”项目推广,以海博惠公司制作的宣传视频进行宣传,该项目以缴纳1290元(银卡会员)、6450元(金卡会员)、12900元(明珠会员)、25800元(皇冠会员)进行投资,交纳会员费后签订一份礼品兑换券使用协议,可以在团乐网上消费相应会员产品及获得相应积分,每周按一定比例对投资者进行返利,投资一年半能获利1倍左右。张某某长期组织、安排杨某某、曾某某等公司员工以这种消费返利的方式为诱饵,将西昌市的老年人组织到公司、四公里半华景园、美丽华大酒店等地通过开会、观看视频的方式宣传,还在月城广场、长安菜市场、名店街等地派发宣传单、以及让投资人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告知能获得推广奖励。张某某收到缴纳的投资款后,按6%的比例进行提成盈利,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南京团乐网总部。团乐网总部定期将返利支付在张某某的账户,再由张某某支付给投资人。2018年4月团乐网停止发放返利后,本案的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经侦查查明,张某某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通过团乐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32名投资人,在团乐网投资金额4137390元,已经返还1217944.2元,尚未返还资金2919445.8元。尚未返还的资金2919445.8已转入张某某个人建设银行账号6227003711160170108账户,无法明确张某某如何使用该笔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37390元,实际损失为2919445.8,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还非法吸收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2张、案卷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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