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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街道办**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证人:曹某某),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曹某某),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经聂某某(女,32岁,绵阳市盐亭县人,在逃)介绍、推荐代理发售“海博惠”商城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返劵理财产品,该平台将按照会员一次性消费金额的 20%对张某某进行奖励,同年9月,张某某在位于邛崃市**街办**街**号附**号其妻子候某某注册的邛崃市**商贸部内宣传该平台销售返利投资项目,该项目共有四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银卡”会员,一次性投资消费1290元购买平台理财产品,平台通过转款给张某某,并由其每天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和利息5-8元,一周只返还6天,半年返还完本金,半年后的为利润;第二档为“金卡”会员,一次性投资消费6450元购买平台理财产;第三档为“明珠”会员,一次性投资消费12900元购买平台理财产;第四档 为“皇冠”会员,一次性投资消费25800 元购买平台理财产。其中持有“皇 冠”会员卡的投资人将该卡折算成20 张“银卡”,“金卡”会员卡、“明珠”会员卡也可折算成“银卡”由平台通过转款给张某某并由其每天向投资人进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一周只返还6天,半年返还完本金,半年后的为利润。2017年12月底“海博惠”商城电子商务平台更名为“团乐网”,平台理财产品也更名为“国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复兴壶”,投资人投资后只是得到“复兴壶”的编号,这个编号就等同于投资人的会员账号。

2018年4月平台无法运转。截止2018年4月张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共为平台公司吸收不特定公众47人的投资款252余万元,造成损失1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带领投资群众积极寻求解决,最终个人出资弥补了投资人主要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2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体系中处于从属和辅助地位,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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