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6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宁夏固原市西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3年委托他人虚假出资代办注册成立固原**有限公司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于2013年8月份至2018年底期间,以固原**有限公司及个人名义向其亲戚、朋友,又通过其亲戚、朋友或利用其经营的乐乐超市人员流动频繁的便利条件,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并通过签订协议、借据、收条、借条等形式和口头约定利息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先后从安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褚某某等19人处非法吸收资金36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资金周转。致使所吸收资金无法归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固原**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借款协议、借据、借条、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开户信息,微信截屏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21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942****。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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