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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本市南开区**街**公寓**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和平区注册成立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8月,王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注册成立重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后先后在上海市、重庆市及本市和平区、河东区、红桥区、滨海新区、北辰区、西青区、静海区、武清区等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或者设置网点,招聘员工,开展违法经营活动。王某甲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招揽客户,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返本付息,以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合同,向二千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任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其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梁某某、闫某某等七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530余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白某某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2、梁某某、闫某某等七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工商登记材料、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能够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225****。

2、侦查卷八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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