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路**巷**号,**公司章丘分公司实际负责人。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于同年9月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章丘分公司,负责人:邓某某,成立日期:2018年6月19日,经营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单元**铺,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会议服务;企业策划;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经营)、装饰材料(不从事实体店经营)、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注册成立**公司章丘分公司,为该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口口相传、发展为公司职工的方式,以三个月年化率8%、六个月年化率9%的高息利诱,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2018年6月至9月,以签订《借款协议书》、《全屋整装家庭施工合同》的方式,以借款或在不具有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的情况下,支付定金等方式向高某某、张某某等62名证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635000元,造成损失6128112.46元。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玲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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