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吴某甲(己判决)与谢某甲(市场总监,己判决)等人成立深圳市华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投资云南景洪翠峰茶叶有限公司为名(以下简称景洪公司),珠海市向社会公众筹措资。被告人谢某甲(华某某公司珠海分公司市场总监)、吴某甲(华某某公司珠海分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等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景洪公司的经营面积及产值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许以投资高额利息回报,以投资返利、短期内如数支付利息等方式取投资者的信任,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管理合同》骗取投资。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7月入职上述华某某融公司珠海分公司并担任市场副总监职位,其积极参与组织会务、带客户去云南基地、招呼客户及带客户缴纳资金等后勤及辅助吸收资金工作;2013年9月,谢某甲辞职后,被告人张某某接任其市场总监职位,并从事跟进投资客户、追加客户投资等吸收资金工作。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被害人有16名,共计吸存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81万元。具体为:卢某某21万、高某某28万、吴某乙11万、徐某某32万、闫某某15万、申某某11万、关某某5万、赵某某30万、许某乙11万、杨某甲5万、封某某31万、吴某某68万、杨某乙6万元(2013年10月5日)、张某乙1万(2014年1月8日)、黄某某(丈夫刘某某名字)1万(2013年11月14日)、叶某某5万元(2013年9月3日)。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某等陈述;3.证人谢某甲等证言;4.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玥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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