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19〕1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上海中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住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毛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中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云资产公司),另注册上海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云基金公司),2015年1月中云基金公司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类)资质。2015年5月,上海中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下称:中云资产慈溪分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为负责人,实际经营地址浒山街道环城南路125-127号,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和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
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中云资产慈溪分公司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及“中云一号”、“中云十号”等基金长时间未获得相关部门备案批准的情况下,假借中云基金公司的名义,违反私募基金销售的相关规定,通过制作电子屏进行公开宣传、夸大投资收益等方式公开销售上述“中云一号”、“中云十号”等私募基金开展吸存业务,并将募集到的款项汇入毛某某指定的上海中云基金公司账号,该钱款被毛某某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公司开销、购置车辆及挪至毛某某名下其他公司所用。
截至案发,中云资产慈溪分公司共向54名投资人销售“中云一号”、“中云十号”等私募基金,销售金额人民币8 507万元。其中投资人蔡某某、陆某某、沈某某、袁某甲、周某某、陈某甲、邹某甲、邹某乙、袁某乙、金某某、范某某、陈某乙、计某某、盛某甲、冯某某、邹某丙等16人,共计投资资金人民币1 530万余元,共计实际损失金额人民币1 328.7961万余元。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慈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回赃款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云慈溪分公司未兑付投资人名单及清单、投资人汇总及金额明细、中云资产发行产品信息、银行流水整理及银行账户对账单、中云股权慈溪公司在钱宝科技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对手信息、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云基金.中云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购单、中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云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人名单、缴款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盛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陆某某、沈某某、袁某甲、周某某、陈某甲、邹某甲、邹某乙、袁某乙、金某某、范某某、陈某乙、计某某、盛某甲、冯某某、邹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毛某某、赵某某、喻某某、刘某某、韩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丛杰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367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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