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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2323211967******** ,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黑龙江国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20 年7月8日因执行期满被上海市南汇监狱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杭州市下城区东清大厦1103 室成立黑龙江国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以迎春煤矿扩大和秸秆煤项目的基建需要资金为由,通过雇佣业务员对外投放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以预期年收益15%-24%的高利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截止案发,黑龙江国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涉及投资者20 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10余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南汇监狱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协议、收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宁波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卷材料。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前,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检察官助理:艾军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 案卷4册(附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投资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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