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8〕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达拉特旗**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在达拉特旗经营煤场需资金流转为由,以承诺2-3.5%的月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周某某、吴某某等19位存款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58万元,归还存款人本金总计130.2万元,支付存款人利息总计69.08万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总计258.72万元。其中,其与妻子牛某某(另案起诉)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91.8万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引泉
代理检察员:刘 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4.附定案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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