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刑检刑诉〔2018〕53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27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于2018年1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南***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伙同李某甲、付某某(均判决)等人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河南***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和朋友介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鉴定,截止2018年4月24日止,共收到43名报案人资料,申报涉及的合同金额27 790 250.00元,实际投资金额27406639.00元;其中,张某甲作为客户经理吸收8人,实缴资金7641200.00元。
2017年11月13日,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取保候审决定书、河南省省立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
(5)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6)**公司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会议记录、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验资报告及韩腾海转账单、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信息采集表、公司年检报告书;
2.证人付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冯某某、申某某、胡某某、董某某、苏某某、孙某甲、朱某甲、朱某乙、许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 楠
代理检察员:李新钢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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