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长春xx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区**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 2018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成立长春xx商务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同月24日设立“**网上积分商城”。2017年1月-6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xx网络积分商城”项目,非法获取客户资金。
2017年1月-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xx网上积分商城,以购买商品换积分返还现金优惠的方式,非法获取客户资金。经审计: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3人共投资金额504,136.20元人民币,已返还196,160.73元人民币,欠付未返还资金307,975.47元人民币。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长春xx装饰有限公司的丁某某商谈,利用长春xx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客户众多的条件,以给装修客户提供积分返还现金优惠的方式扩大其公司经营,获取丁某某的信任,长春xx装饰有限公司与装修客户签订合同,以每个装修客户装修款12%的费用向被告人张某某账户进行汇款,xx网上积分商城平台每天按客户总装修款万分之五至万分之二十五给客户返还积分或现金,直至把全部装修款返还给客户。2017年4月-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此名义通过长春xx装修有限公司非法获取装修客户资金共计369笔,张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长春晟豪装饰有限公司部分装修客户返还现金265,848.00元。截止审计日,张某某欠付长春晟豪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客户未返金额为3,584,605.67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集资诈骗3,892,581.1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卜某某、梁某、刘某、丁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焉某某、玄某、陈某、杜某、董某、刘某某、方某某、王某、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李某甲、刘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朱某、郭某、韩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萌茁
曹 宇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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