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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市人,身份证号码:22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市**区**乡**队。现住**市**新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6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18年12月20日延期审理15日至2019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4月1日,在任职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深圳街分公司(吉林青年路理财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返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散发传单、门店招揽的方式招揽投资客户,与客户签订善林金融《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非法吸收 袁某某、佟某某、孙某某等188人存款,共计2576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火车站被长春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张某某对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 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被害人与善林金融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贵州中耀华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及存款凭证、银行流水、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吉林市深圳街分公司投资名单、企业信息、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任命书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袁某某、佟某 、孙某某等188名被害人的陈述;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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