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珠宝有限公司青岛李沧分公司、崂山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城**期**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珠宝有限公司青岛李沧分公司、东**珠宝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分公司任实际负责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以返本付息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吸收102名群众的存款,存款总额共计人民币756.9344万元。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吸收人数102人,数额共计756.934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峻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共计一千五百一十七页及补充材料一宗;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