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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镇**街**巷**号,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院**单元**室,系原山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在太原市小店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现已注销),主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公司**张某某,办公场所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大街**号**大街**号**小区**号商铺,公司主要成员有张某某、邓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员工举行开业仪式,对外宣传可以稀释公司股份让社会人员投资入股,并承诺按月给客户返还收益,同客户签订《入股协议书》等制式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20年8月,已收到报案人报案材料34人次,涉及投资金额1900000元,**际损失1692010.9元。山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出售**电子商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POS机,并向客户承诺刷入POS机的钱不提现可以实现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现造成63人次通过山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购买POS机后刷入19155049.08至今未能提现。山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向客户介绍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诺联商城,向客户承诺可以在商城现金充值实现20倍消费券返现等,现造成49人次在听其介绍后在商城充值4446639元,现商城关闭导致**际损失3402025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山西**人及**,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人事等管理,并向社会人群拉业务,与客户签订《入股协议书》,对外介绍出售POS机及拉拢客户充值诺联商城,据目前已报案的受害群众的报案材料统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共涉及签订入股金额1900000元,涉及投资人34人,**际损失1692010.9元,对外出售POS机涉及投资人17人,涉及金额5922348.79元,诺联超市涉及5人,投资金额1425307元,**际损失1133927元。

截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8748286.6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宣传形式,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涉案金额为8748286.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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