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乙有限公司*中心**,出生地山西省阳曲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释放;于2019年4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以山西*甲有限公司、山西光*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西*丙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招聘业务员,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每年12%-18%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定期返本付息,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49.27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被告人张某某,系山西*乙有限公司*中心**,在山西*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2545万元,其中,新签合同1443万元,续签合同1102万元,领取薪酬合计117.0919万元。投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部分非法所得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缴款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2.证人证言:投资人陈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山西大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屏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513****、1500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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