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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已判刑)等人为经营影视业务,先后在本区大龙街泰兴路129号(2栋)成立“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下属公司“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李某某、赵某某(已判刑)等人明知上述两公司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纠合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均已判刑)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在社会上宣传该公司电影众筹项目及转让该公司股权,并承诺投资电影众筹可每七天获得投资本金的3%作为本息收益,介绍新投资者投资电影众筹可每七天获得新投资者投资本金的0.9%作为收益,购买**影业集团股权可获得投资本金的18%的年利息,以此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存款。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20日,在李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和张某丙等人的组织下,“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与10414名投资者签订《**影业集团委托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32,420,000.00元(约合12.32亿元)[其中,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21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99,870,000.00元(约合l1.99亿元);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20日,与投资者签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2,550,000.00元(约合3,255万元)]。“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胡某某等579名投资者签订《**影业集团股权协议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914,000.00元(约合2,591万元)。期间,陆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服务中心吸收投资款,被告人张某甲与黎某某(已判刑)等人协助参与吸收投资款,非法吸收客户投资款共人民币66,320,000.00元(6,632万元)。期间,“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李某某以及陈某某、周某某和“广东**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收取上述款项,并由李某某等人操纵将相关款项用于支付投资者本息、拍摄电影和公司的营运费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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