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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85********,汉族,专科毕业,系原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镇**庄**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同案犯任某某(已诉)开办的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因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高碑店“**”房地产项目资金不足,被告人张某某遂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介绍他人向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司法审计,通过张某某投资的报案人员23个(涉及48个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53134624元,返还本金及利息1355190元;根据银行对账单通过业务员张某某投资的报案人员返还本金及利息18707510元,投资人损失金额共计344271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吸资人陈述,同案犯任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借款合同及打款证明、授权委托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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