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遵化市**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1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加入唐山**公司做为遵化地区代理开展排车业务。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口头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宣传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即可购车的方式吸收存款120993411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获得代理收入1047055.35元。
至本案侦查终结,部分集资参与人称“未受损失”;李某某等5人仍有280775元集资款未能收回。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市区代理协议、购车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