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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街道办事处**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巴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在焦作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牛利平(已判刑),同年在温县设立巴罗公司营业点。2013年5月14日,温县巴罗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战迎(已判刑)。2011年10月起至2014年11月,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温县巴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河南巴罗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宣传该公司实力强大、利息高额、资金安全,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的资金。

被告人张某某任温县巴罗公司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05万元(其中实存投资1958万元,续存投资2661万元,无法区分实存和续存的投资2086万元),涉及集资户206人,已兑付投资4201.46万元,未兑付投资2503.54万元,经质记账凭证显示已付利息304.1563万元,集资户损失2199.3837万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温县公安局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非法所得78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款合同、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发破案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温县巴罗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帮助牛利平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守斌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前岗村幸福路2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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