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依法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倩,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万某某、杨某某(以上二人已移送起诉)为首的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公司,以投资贵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广泛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钱款5690万元。涉及存款人555人,其中未兑付钱款330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系葫芦岛市**司团队长,非法吸收27名存款人共计315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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