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3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江苏省邳州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邳州市****东路**宿舍**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临时寄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7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2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月8日、3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9日、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向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55名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400余万,后仅归还部分本息,给以上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费尔蒙酒店被当地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借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