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17日因病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陇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陇南**项目投资公司,张某甲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类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办公室租赁在武都区建设路商贸东街门面。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外墙悬挂电子屏面向社会发布招录员工及以高额利息吸收存款的信息,并招聘张某乙、杜某某、李某甲、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穆某某、张某戊、张某己、谈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哈某某、龙某甲、张某庚、龙某乙、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张某辛等20余人为公司业务员,在每月发放固定工资的基础上,以吸收来的存储金额为提成,要求各业务员利用关系向社会高息揽储。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1308.1万元,涉及被害人109人。案发前支付利息127.172万元,本金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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