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7〕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6********,汉族,专科毕业,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8日投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河南省**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成立,办公地点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中段**小区**号楼**楼,由李某某(在逃)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
**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成立后,以月息1.5的高息为诱饵、以利用公司业务员口口相传形式,面向驻马店市的社会群众拉拢存款。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后,将所吸收的款项转入河南省**公司的帐户或者河南省**公司提供的借款方帐户内,用于河南省**公司的对外放贷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作做为**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副总经理,明知该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仍带领、管理进行非法吸储活动的业务员团队,并介绍群众向**公司存款,积极帮助该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经鉴定,自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河南省**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7370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的团队非法吸收存款本金5340000元,存款群众19人,已经返还群众本金39200元,支付存款人利息352600元,群众实际损失494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张某某负责的团队非法吸收存款本金5340000元,存款群众19人,已经返还群众本金39200元,支付存款人利息352600元,群众实际损失4948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靖
王 建 起
2017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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