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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15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1********,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地贵阳市白云区**栋**楼**号。2015年7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与2018年12月21日两次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与2019年1月18日两次将本案重报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初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生意资金短缺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鼓励他人借款给自己,向肖某某、甘某某等十余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收条借据、判决书、办案说明等;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肖某某等十余名被害人的陈述;

四、指纹及印章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19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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