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光明巷光明花园小区5幢4单元5-462号房屋被临洮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并与世荣晖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居间协议,2018年5月7日世荣晖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张某某的委托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赵某某,给受害人赵某某造成经济损失43.3万元,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桃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另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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