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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于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是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东莞市****有限公司以*****公司拖欠其共446285元货款提起民事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依申请查封了*****公司所有的生产流水线两条及烤炉一台(封存地点位于东莞市**镇**大道*号),并当场开具查封财物清单、查封笔录让张某某签名确认,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2日止。2018年9月下旬,张某某私自雇请工人将被查封的两条流水线及一台烤炉(自报价值约5000元)搬到上述查封地点的厂房外面并没有相关安置措施,同时没有通知法院,导致上述财产丢失。2019年7月2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现*****公司不在现场经营,查封财产不知去向。2019年7月2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张某某个人手机发送短信告知其上述情况并要求到庭说明情况,但张某某未按时到庭。

2020年1月21日8时许,民警在东莞市东城榴花查车治安卡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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