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绰号捞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化州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报请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19年5月10日指定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化州市**市场路口使用暴力强行把杨某宇捉上一辆汽车,然后把杨某宇拉到化州市**镇的一个山岗上,黎某某、周某某等人逼杨某宇跪在地上,并对杨某宇进行殴打,用语言恐吓杨某宇:“如果你以后再带人去阻碍某某公司施工,我就杀你全家。你不听话,我就喂屎给你吃。”逼杨某宇答应他们的条件才放开杨某宇,杨某宇被非法拘禁2个多小时。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1年7月11日22时许,因化州市**村土地纠纷,村长黄某安带领村民在**工地阻拦进场施工的车辆,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十多名男子持铁锤、水管、开山刀等工具蒙面对黄某安的住宅实施打砸,砸坏黄某安家的电表箱、门窗、鱼缸等物品,经化州市物价局鉴定,黄某安住宅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754元。
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犯罪。
2019年1月 14 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杨某宇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非法拘禁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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